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1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1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23-10-3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10-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10-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10-11
【江西】请问对员工在职期间发放的员工工作服、出差差旅补贴,工会发放的节日实物福利或日常实物福利,是否均需要在员工工资中进行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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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小微企业是全行业都可以退税,企业原本登记的是制造业,但最近一年内没有制造业对应业务产生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中,同样情况,企业是属于制造业的,但由于目前没有制造业对应业务产生的税费,能否享受缓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项条件对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用;第二,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样适用;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即老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具体确定分三种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三)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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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土地时,获得国土划拨的一块红线外的绿地,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该条款已在签署的土地合同中明确约定(详见附件截图),请问为了建造该绿地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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